1 .委托单位应是从事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
2 .委托检验须持单位介绍信,并填写“检验合同书”一式 2 份,检验目的明确,资料齐全。
3 .委托检验的检品应包装完整,来源确切。中药材应注明产地或调出单位。一般应未拆、启封,若已拆、启封必须有当事人签封印记,并附书面资料说明情况。所检项目因环境或其它因素影响,对检测数据可靠性有影响的,不予收检。
4 .委托检验的样品一般应为已批准上市的药品,按法定质量标准检验。
5 .委托检验的样品数量一般应为检验用量的 3 倍,数量不够的,一般不予收检。特殊管理药品须经双方共同核对品名、批号、数量并签封。
6 .委托检验工作时限一般为 30 个工作日,凭“检验合同书”索取检验报告书。
7 .委托检验的结果只对所送样品和所检验的项目负责。检验报告书只发送委托方。
8 .委托检验的检品在检验中发现问题,经与委托方联系 15 日内未获答复时,视为自行放弃委托检验。因此而影响检验周期的,时间顺延。
9 .委托检验的收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 [2003]213 号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交费不予开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