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国家药品标准(行动计划)”标准复核及检验的有关要求

 

    按照国家药典会的要求申报单位送我所进行标准复核及检验应具备以下要求

1、上报前应仔细阅读国家药典委员会“标准提高若干技术问题与要求”(国家药典委员会网站 http://www.chp.org.cn 或辽宁省药品检验所网站 http://www.lnyj.org )

2、承担品种起草任务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完成起草工作,按“提高行动计划表”中规定的项目逐一进行研究,不能收入正文的须将研究情况在起草说明中写明;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检验项目和检测指标增加或改变,但要注明理由,并将全部研究资料 ( 包括原始记录 ) 一并报送至该品种起草负责药检所。起草负责药检所要对申报资料逐项进行全面审核,对下达任务时要求的项目,而起草标准中未能完成的务必说明原因,说明材料和相关研究资料解释的理由应充分。属于研究不充分、理由不成立的则应退回继续研究。

3、上报时提供完整的上报资料(修订后的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原来修订前的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各 3 套及电子版

4、上报时提供质量标准中(不论是原来的还是新修订)每项薄层鉴别的彩色照片(对照品、供试品、阴性)及含量测定的(对照品、供试品、阴性)三种图谱及电子版

5、上报时独家品种需提供三批以上每批检验量 5 倍(我所 3 倍量,黑龙江所 2 倍量)以上的样品,多家品种应尽可能地将每个生产厂家的样品收集全一起上报。

6、上报时提供新增加或新修订的鉴别或含量测定项的阴性对照(单味药制剂应提供各种辅料)

7、我所 标准复核完后,验证符合要求的须对申报资料进行文字规范,提出质量标准草案,交复核所复核时须提交如下资料:①请复核的公文②质量标准草案③起草说明 ④复核用供试品的检验报告⑤复核用供试品⑥复核用对照物质,如是中检所提供的对照物质,复核所自行购买,如是新增对照物质,已在中检所备案而中检所尚未能提供的,由起草所提供给复核所。 同时将 复核资料 报国家药典会 1 份

8、待黑龙江所 复核完后将我所的复核资料及 黑龙江所的 复核意见汇总整理后一并将全套的资料(包括 电子版 ) 报国家药典会。

2006年10月25日

 

标准提高若干技术问题与要求
国家药典委员会

 

一、标准提高研究起草基本要求

1、 质量标准研究起草技术要求按现行版中国药典及有关补充要求,遵循 “ 科学、规范、实用 ” 的原则。

2、方法学验证按2005年版《中国药典》一部的 “ 中药质量标准方法学验证指导原则 ”

3、质量标准起草书写规范要求按修订的《药品标准工作手册》

4、按 “ 提高行动计划表 ” 中规定的项目要逐一进行研究,不能收入正文的须将研究情况在起草说明中写明;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检验项目和检测指标增加或改变,但要注明理由。

5、新修订的项目在选用指标和分析方法等方面应尽可能与现行版药典划一。

6、对原标准中未提出修订要求的项目均应进行考察和规范,如发现方法不合理或目前研究有其他更有效控制质量的方法也应进行修订,对原标准中符合要求不作修订的TLC、HPLC、GC、TLCS等均应补充色谱图(包括阴性), 显微鉴别应补充说明所鉴别的药味归属,国家药品标准未收载的中药材应附药材及显微照片。

7、对毒性较大试剂如苯、三氯甲烷等不建议使用。原标准中使用的苯等有毒溶剂建议尽可能用其他试剂替换。

8、所有品种均要求明确列出处方和制法及制成总量(国家保密品种按保密形式报送)。

9、 制法项内容与现行版药典附录制剂通则要求不符的,应与药典统一(如含糖量等)。

10、同品种不同剂型的质量标准应统一考虑、注意协调。如选用相同的检测方法及指标、项目等。

11、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材和提取物要制订相应的质量标准,附在制剂项下一并上报,提取物要明确制法及制成总量。

12、报送资料要规范齐全,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包括薄层彩照、色谱图均须报送电子版。

13、HPLC、GC等色谱图要求:色谱图应包括供试品、对照品和阴性对照。均采用工作站记录色谱图,并存储为 bmp 格式的文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在色谱图上除标明对照品的代号或保留时间外,其他峰的保留时间可不在图中标注,色谱图座标须标注清楚。编辑文本时在图像外空白处标记测定成分和供试品来源及批号、被测色谱峰的保留时间、分离度和理论板数。

TLC色谱图(彩色照片)要求:图谱中应有供试品、对照品或对照药材和阴性对照,图谱中不加注文字或符号,编辑文本时在图像外空白处标记溶剂前沿和供试品、对照品或对照药材、阴性等编号。

色谱成像和记录应采用数码相机或数码摄像设备记录色谱图像,并存储为bmp格式、jpg格式的文件。

二、起草说明的有关要求

(一)品种制修订的历史沿革

1、写明品种最初来源、各级标准收载情况及修订情况。

2、若为不同品种合并统一的应注明两标准主要区别和合并理由(如同方异名等)。

(二)名称

1、有无变更的历史情况。

2、未后缀剂型名的,应增加剂型名。

3、不符合命名原则,除含有 “ 灵”、“精”等外,含有“降糖”、“降脂”、“降酶”、“减肥”、“健美”等暗示疗效和有误导作用及不实之词的均应更名。

4、须进行更名的应按命名原则推荐至少2个以上并经过查询没有与已批准标准中的名称重名的名称供审核用。

(三)处方

1、变更的历史情况及原因(濒危、毒性、正名、分列等)

2、与药典炮制方法不同的炮制品要注明。

3、药典多品种来源的如仅用其中1个或几个来源的应明确,并在标准正文页尾加注(如芥子用白芥子)。

4、 下列品种应特别注意核查和明确方中用药:

五味子、南五味子;粉萆薢、绵萆薢;寒水石、北寒水石;大青叶、 蓼大青叶;黄柏、关黄柏; 金银花、山银花;葛根、粉葛;土木香、藏木香;山楂、南山楂;败酱草、北败酱草;刘寄奴、北刘寄奴;板蓝根、南板蓝根;牛膝、怀牛膝;金钱草、广金钱草;山豆根、北豆根;橘红、化橘红;苦地丁、紫花地丁、甜地丁;紫草、硬紫草;前胡、紫花前胡等。

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规定的药材不能随意替代,如山麦冬 川射干、龙血竭不能替代麦冬、射干、血竭等投料。

牛黄、麝香必须在标准中明确天然还是人工。

5、处方中提取物名称应规范,凡与已有国家药品标准一致的,一律靠国家药品标准。只适用于特定品种的提取物,一般以药材名加提取物命名,其标准附在该制剂下,注意黄芩提取物与黄芩苷、苦参提取物与苦参碱等不可混淆。

(四)制法

•  修订的历史情况及原因。

•  有无多企业工艺统一的情况。若有,将各厂家统一情况详细说明,包括统一过程和参与厂家数和各厂家意见等。

•  正文中未收入的参数或辅料应做详细交待。药典未收入辅料标准的应附相应的辅料标准。辅料应标明化学名。

4、补充和统一制成量,明确辅料的品名和用量

5、与现行版药典附录制剂通则要求不符的应与药典划一,并说明修订情况。

(五)性状

1、按样品描述,允许对颜色描述规定一定的范围,注意尽量不要跨色系。

2、包衣丸剂应注明丸芯的颜色

3、原微丸应按所属剂型重新分类。

4、经提取后制成的丸剂应归属于浓缩丸。

5、小蜜丸中超过0.5 g 者应改为大蜜丸。

(六)鉴别

对原有标准应逐一进行考察,并按顺序一一说明新增项目和修订项目。删除的项目应逐一说明理由,并将进行过摸索但无法列入正文的方法和操作一并说明。

1、显微鉴别 按顺序写明标准中的所鉴别的药味归属。注明增修订情况。

2、薄层色谱鉴别

应说明薄层色谱鉴别的归属。

说明供试品、对照品、对照药材、阴性溶液的具体制备方法。操作注意事项等。如采用特殊显色剂应写明配制方法。显色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观察的要规定观察时间。

说明前处理条件选择、展开条件选择以及测定指标选择等的理由。

试验要求:

薄层板 列出使用的高效预制薄层板和预制薄层板的商品名、规格和型号等;自制薄层板应注明固定相种类、黏合剂或其他改性剂种类,薄层板规格、涂布厚度等。

点样 注明供试品溶液和对照品(对照药材)溶液的点样量。除特殊情况外,采用专用毛细管、注射器,手动或配合相应的半自动、自动点样器,接触法或喷雾法点样,将样品溶液以圆点状或条带状点于薄层板上。点样基线距底边10~15mm;高效板基线距底边8~10mm;左右边距12~15mm;圆点状点样,原点直径不得大于3mm,点间距离8~10mm;条带状点样,条带宽4~8mm,条带间距离不少于5mm。普通板点样量为2~6 μ l,高效板点样量为1~4 μ l。同时注明点样方式(接触或喷雾)。

展开方式 双槽展开缸应密闭;根据品种的特点,说明是否采用适当方式预饱和或预平衡及控制温度、湿度等,以保证分离效果。薄层板浸入展开剂的深度一般为5mm。除特殊需要外,一般上行展开,高效预制薄层板展开距离5~8cm;预制薄层板展开8cm;自制板展开8~15cm。 注明展开方式、展距。

显色与检视 说明采用以下何种方法检视:

直接在可见光下检视,或采用适宜显色剂显色(喷雾或浸渍)后在可见光下检视。

在 366nm紫外灯下检视荧光色谱,或采用适宜显色剂喷雾后检视荧光色谱。

在 254nm紫外灯下检视荧光淬灭色谱。

3、化学反应鉴别

应说明该反应为方中什么药及什么成分的鉴别,阴性有无干扰,并写明化学反应机理。

(七)检查

1、按现行版《中国药典》一部通则补充相应新增和修订的检查项目,如膏药软化点测定,酒剂乙醇量,橡胶膏黏附力等。

2、因品种具体情况另行规定的检查,要说明原因和列出具体数据及限度确定依据。

3、通则中检查项下规定多种方法的应注意方法选择的正确性,并写明方法选择的理由。

(八)浸出物或提取物

写明制定浸出物的理由和实测数据及限度确定依据。

含糖等辅料多的剂型对浸出物的测定有一定影响,一般不建议使用乙醇(甲醇)浸出物,可根据所含成分选用合适的溶剂。

(九)含量测定

应说明测定方法和测定指标的选择依据及目前国内外的研究情况。如测定熊果酸,因薄层扫描法无法将熊果酸和齐墩果酸斑点区分开来,而液相色谱可区分,因而选择 HPLC法。黄连有特征性的荧光,因而选择TLCS法;丹参中丹酚酸B现代研究证明为活血化瘀的主要成分,因而增加丹酚酸B指标成分的含量测定等。

对于测定的指标性成分尽量不要选择经过化学转换的水解产物。特别是不要使用分解或降解产物做指标,如 5-羟甲基糠醛等。

薄层色谱法用于含量测定必须使用预制薄层板(高效或普通)。

1、仪器、药品与试剂

1.1、仪器的名称、检测器的种类。

1.2、对照品要提供来源和纯度实验图(纯度实验应按要求满足进样量,记录色谱峰面积,调节参数保证杂质峰积分,在主峰保留时间3倍后停止测定)

1.3、色谱柱:液相柱写明填料的种类、粒度,色谱柱的长度。不可仅写商品柱的名称,气相柱写明填充柱固定相的种类,涂布浓度、柱长度或毛细管柱的种类、长度、内径、膜厚度。

2、液相色谱条件

2.1、实验条件的选择

2.1.1、最大吸收波长的选择 附对照品光谱扫描图,并注明所用溶剂的种类。

2.1.2、流动相选择 将试用过的流动相简要注明,并附图。梯度洗脱中梯度的改变应详细写明是缓慢升还是直接升至规定浓度,分离度要符合要求,分离度达不到要求的色谱应将杂峰分离情况注明。必要时可采用二极管阵列检测和质谱检测,进行峰纯度检查。

色谱条件应确保待测成分峰与相邻的其他峰能满足分离度的要求。

2.2、前处理条件的选择

2.2.1、提取方法的选择 要求列表提供具体数据 。

2.2.2、提取溶剂的选择及溶剂用量、提取次数等的选择 要求列表提供具体数据,一般采用至少3种梯度。

2.2.3、提取时间的选择 一般采用至少3种时间梯度。

2.2.4、转化反应(如水解等)条件的选择,应写明方法选择的依据和操作中注意事项

2.2.5、采用柱分离要详细提供色谱柱的处理、填充方法,洗脱溶剂的体积选择依据(应提供测定数据),以及不同厂家型号的填料考察数据。

采用成型固相萃取柱应注明品牌必要时增加系统适用性试验。

3、气相色谱条件

3.1、柱温的选择 简要说明选择的理由

3.2、毛细管气相色谱进样方式的选择 应注明分流进样还是不分流进样,说明选择的依据。

4、方法学验证(略)

5、样品测定

5.1、列出具体数据并提供限度制定依据。

5.2、转移率采用实际投料用药材进行计算。并考察制剂工艺中不同环节对转移率的影响,说明所定指标的合理性。

5.3、制剂中如果含有有效剂量与中毒剂量相对接近的成分,应规定含量上下限,凡制定含量上下限的品种,应注意充分考察药材的波动情况。

5.4、中西合方制剂处方中的化学药品必须建立含量测定。

(十)规格

1、规格应进行规范,不合理的规格要删除,新增规格应明确出处。

2、注意补充丸剂百粒重、糖衣片要补充片芯重量,薄膜衣片(丸)要规定片(丸)重,单剂量包装丸剂要规定装量等。

 

附:2005年版药典补充的技术要求

•  中药材

1、鉴别

1.1、 鉴别试验应具有专属性,并应能区别同类相关品种或可能存在的易混淆品种。

1.2、光谱满足不了专属性的要求时,应尽可能选择色谱鉴别。

1.3、多来源品种的色谱鉴别必须设对照药材,并且要明确到 “ 种 ” 。

2、 检查

2.1、一般均应有杂质、水分、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检查,新增中药材还应提供重金属和有害元素、农药残留量等数据,易霉变的还应做黄曲霉毒素检查。

2.2、中药材的浸出物是控制中药材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一般均应有浸出物测定,常用的以水或稀醇为溶剂。

3、含量测定

3.1、含量测定一般不应选择水解产物如苷元等作为指标。

3.2、对于药效成分明确的中药材,要求测定其有效成分的含量,其测定方法应具有专属性。如测定方法无法做到专属性而采用了某一种非专属性的方法,则应用其他的分析方法来达到总体的专属性。比如,可附加一种专属的鉴别试验或色谱指纹图谱。

3.3、对于药效成分未知的中药材,应有指标成分的含量测定,其指标成分选择的合理性应进行论证。

3.4、不宜采用计算分光光度法和吸收系数法。

•  中成药

1、鉴别

1.1、鉴别应具有专属性。

1.2、复方制剂不宜采用化学试验方法,如生物碱沉淀反应,利伯曼反应等。

1.3、光谱满足不了专属性的要求时,应尽可能选择色谱鉴别。

1.4、特征性有效成分仅以保留时间作色谱鉴别,则缺乏专属性,若无法得到对照品,可采用色谱组合如 HPLC 和 TLC 或在一个项目中采用不同的测定组合,如 HPLC/UV 二极管阵列, HPLC/MS,GC/MS 等。

1.5、色谱鉴别须做方法学验证。

2、 含量测定

2.1、 含量测定一般不应选择水解产物如苷元等作为指标。

2.2、 对于药效成分明确的中成药,要求测定其有效成分的含量,其测定方法应具有专属性,如测定方法无法做到专属性而采用了某一种非专属性的方法,则应用其他的分析方法来达到总体的专属性。比如,可附加一种专属的鉴别试验或色谱指纹图谱。

2.3、 对于药效成分未知的中成药,应有指标成分的含量测定,其指标成分选择的合理性应进行论证。

2.4、 不宜采用计算分光光度法和吸收系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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